江苏省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面有着较为系统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基本法规,而江苏省也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关细则。比如《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主要部分,涵盖了房屋本身以及附属设施等价值。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用于弥补被征收人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搬运费等;临时安置补偿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如果是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征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在补偿流程方面,首先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然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主要依据。江苏省也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般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总之,江苏省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以保障征收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