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败诉方承担有哪些最新规定?


在法律事务中,通常情况下律师费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的,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会由败诉方承担。 首先,合同约定是常见的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发生纠纷,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当出现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时,胜诉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比如在一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与借款人的合同里往往会有这样的条款。 其次,知识产权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维权时,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再者,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就包含了律师费,当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且胜诉时,律师费可要求债务人承担。 最后,在担保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需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当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并胜诉时,也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总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