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主体方面,一般主体都可以构成此罪,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触犯该罪,单位也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去实施相关行为。比如,某人知道某种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是去捕杀它,这就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护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危害它们的行为就是对这种制度的破坏。 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都属于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关于最新的认定标准,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该解释根据不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细化了入罪和量刑的标准。例如,对于一些特别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可能实施一次非法猎捕等行为就构成犯罪;而对于其他相对数量稍多一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根据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数量等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