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的税法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经常听到‘三流一致’这个说法,听说这和税法规定有关。我不太清楚现在关于三流一致在税法上有啥最新规定,也不知道不遵守会有啥后果,想了解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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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是在税收征管领域经常提到的概念,它指的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简单来说,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虽然这个文件有一定的历史,但“三流一致”的理念至今仍在税收征管中有着重要意义。 从税法原理上看,“三流一致”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核实交易的真实性,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如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做到“三流一致”,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比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能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同时还可能会被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涉及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三流一致”的要求进行交易和发票管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做到“三流一致”,比如委托第三方付款等,企业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付款协议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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