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重整程序中是否具备管理人资格?
我有个项目涉及企业重整程序,听说需要指定管理人。我想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可又不确定律师事务所有没有这个资格。所以想了解一下,在企业重整程序里,律师事务所到底具不具备当管理人的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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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律师事务所是有可能具备管理人资格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是指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为了挽救企业,使其能够继续经营,避免破产清算,而由相关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新整顿的一种法律制度。 接着,来说说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个人或机构。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在破产程序(包括重整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资格。 不过,律师事务所要成为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管理人的职责。同时,还要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情况。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信誉等因素来指定管理人。如果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职责,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律师事务所在重整程序中一般是具备管理人资格的,但要最终成为管理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人民法院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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