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制定的法律。 在企业设立方面,该法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这是为了确保合营企业的设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上,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合营各方的责任范围,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这为合营各方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资选择,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这种董事会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合营各方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的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对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