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通俗来讲,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吉林抢夺罪的追诉标准。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吉林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通常,在吉林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及以上,就可能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满足了抢夺罪的追诉标准。不过,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这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的财物价值没有达到一千元,也可能会被追究抢夺罪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在吉林地区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罪的追诉标准,不仅要看抢夺财物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如果对具体案件的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