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法律有哪些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以下是关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详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比如,把赝品古董当成真品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买合同,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强调了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的情况。比如,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欺诈买方,而卖方知道该欺诈行为,那么买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另外,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