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涉及多个重要的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务派遣”这一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当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派遣员工受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责任对员工进行赔偿。例如,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员工受伤,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一起对该员工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也对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派遣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认定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有详细规定。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总之,劳务派遣员工在遭遇工伤时,要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