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关系解除权有哪些法条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和公司有些矛盾,感觉可能会面临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权,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法条?想弄清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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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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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关乎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和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因此在法律上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的。这种方式相对较为平和,双方可以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除的时间、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 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自由择业权,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并且要满足相应的时间要求。 而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劳动关系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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