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学校受伤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界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简单来说,如果是不满八岁的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一般要担责,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八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受伤,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未成年在学校受伤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的人导致孩子受伤,主要由这个第三人赔偿,但学校要是没尽到管理责任,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之后学校还能找第三人把这部分钱要回来。 当未成年在学校受伤后,家长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孩子受伤的情况、学校可能存在过错的地方等。可以和学校进行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