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定品牌会如何处罚?


在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指定品牌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其他未被指定品牌的供应商无法公平地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而指定品牌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发布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中指定品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总之,政府采购指定品牌会根据不同的情节严重程度,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