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对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问题做了细致规范。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只要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只要是垄断行为的受害者,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提起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的基础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在这类案件中,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原告应当对被诉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合理分配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确保了诉讼的公平性。 再者,对于损害赔偿。根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失赔偿额一般按照原告因被告垄断行为所受的损失确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按照上述损失赔偿额的二倍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这充分保障了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弥补因垄断行为遭受的损失。 此外,在诉讼程序方面,该规定也有相应的安排。例如,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诉讼途径选择。 总之,《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指引,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