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诉讼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通过督促程序追讨一笔欠款,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诉讼费是怎么算的。不知道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是固定金额还是根据欠款数额来定。也不清楚这个费用最终由谁来承担,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希望了解一下督促程序诉讼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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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关于督促程序的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督促程序的诉讼费就是按照上述标准算出金额后再取三分之一。 在费用承担方面,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要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此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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