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纠纷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工伤认定纠纷案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程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次,工伤认定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再者,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如果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工伤认定纠纷案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时,各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