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招标文件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招投标活动中,质疑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第65条表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就为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当招标文件存在违反该法规定的情况,如招标程序不合法、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等,投标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提出质疑。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此外,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招标文件的内容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等情况,投标人可依据这些条款提出质疑。 另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也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招标文件质疑。该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