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孩子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面临能否以及如何探视孩子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探视孩子权利的法律依据。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其不能无故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 对于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法律允许父母双方先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自身的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一个合适的探视方案。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几个小时,或者在特定的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探视等。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然而,如果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或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有暴力、威胁等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 总之,离婚探视孩子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以孩子的利益为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