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责任如何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环境保护法律领域的重要内容,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不考虑污染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污染者就要担责。例如,某化工企业虽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生产和排污,但排放的废水还是对周边鱼塘造成了污染,导致鱼苗死亡,即使该企业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鱼塘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绝收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治理污染花费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排除妨碍是指污染者需要采取措施排除其污染行为对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妨碍。比如,工厂排放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息,工厂就需要采取降噪措施,排除这种妨碍。消除危险则是要求污染者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例如,某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存在泄漏风险,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企业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此外,如果污染行为同时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污染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促使污染者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赔偿损失。同时,行政和刑事处罚也对污染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共同维护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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