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移交公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发现有合作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现在我们考虑把这件事移交给公安,但不清楚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是否符合移交的条件,所以想了解一下关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移交公安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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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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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达到这些立案追诉标准时,税务机关就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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