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检察院说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依据什么法律来判断的呢?是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吗?我很关心这个,毕竟这和我的案子结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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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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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小,按照法律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就会依据此条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犯罪情节本身比较轻微,检察院综合考虑后可以决定不起诉。这种不起诉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在可诉可不诉之间进行权衡后作出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要起诉到法院,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还是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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