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性侵少女首判心理康复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家亲戚是个六旬老人,他性侵了一名少女,最近法院判决要支付心理康复费。我们不太理解为啥要给这个费用,也不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六旬老人性侵少女首判心理康复费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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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六旬老人性侵少女并首判心理康复费的案件中,从法律层面来看,有着多方面的依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这个案例中,老人性侵少女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侵权行为。而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所说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就为心理康复费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因为性侵行为对少女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心理康复属于康复的范畴,那么为心理康复所支出的费用就属于合理费用的一部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法明确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少女作为未成年人,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因心理创伤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加害人理应承担。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对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越来越受到关注。法院判决支持心理康复费,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它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也是对加害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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