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传有哪些法律条款?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拘传是怎么回事,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了执行拘传的条件、程序这些内容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个清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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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关于执行拘传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对拘传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说明拘传不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针对原告。 拘传的执行程序通常是,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责令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指印。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总的来说,拘传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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