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逮捕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说要执行逮捕。我想知道执行逮捕在时间上有啥法律规定,比如什么时候可以执行,执行有时间限制不,超过时间会怎样等,希望能了解清楚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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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逮捕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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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时间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执行逮捕的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当符合这些条件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执行逮捕。 其次,执行逮捕的程序时间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关于逮捕后的羁押时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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