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转让债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公告转让债权的法律效力如下: 首先,关于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告的方式能通知到债务人,那么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要向受让人履行被转让的义务。要是没通知到,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效力。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债权人没通知债务人就转让债权,后来债务人还是向原债权人还钱,这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因为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没起作用。 其次,从权利的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例如债权有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就取得这个抵押权,即使抵押权没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依然享有。 再者,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比如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抵销。 另外,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概念: 从权利:就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等,会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当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原来能对原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也能对新的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互相冲抵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