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有哪些法律效力?

我公司有一笔连带债务,现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破产的情况下,连带债务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会不会对我们的债务清偿和后续事务有特殊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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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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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连带债务的概念。连带债务指的是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当债务人破产时,对于连带债务有着多方面的法律效力。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各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都申报全部债权,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例如,A、B、C三人对一笔1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A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在A的破产程序中申报100万债权;若B也破产,债权人同样可以在B的破产程序中申报100万债权。 其次,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若某个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那么其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上述例子中,A在破产程序中清偿了80万债务,而按照内部约定A只需承担30万,那么A就有权向B和C追偿50万。 再者,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的存在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明确,可能会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通常会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受益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此外,破产程序中的连带债务还可能涉及到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可能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破产程序结束,保证人仍需对未清偿的部分负责。 综上所述,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涉及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破产财产分配以及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连带债务问题,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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