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协议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在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财产的分配有明确规定和原则。 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就是属于一方自己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像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车子;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像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还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是不用分配的,归各自所有。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这些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有书面约定,比如约定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共同所有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分配财产,因为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所规定的。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配共同财产。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通常是有效的。 要是协商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像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在财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赔偿。实物分割就是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变价分割是当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平均分割所得;折价赔偿则是一方取得某项财产,按照财产价值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相关概念: 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取得的,专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子女抚养需要、女方的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给予相应照顾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