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我家里老人在紧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当时有两个亲戚在场。现在老人已经去世了,其他兄弟姐妹不认可这个口头遗嘱。我想知道这种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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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在情况非常紧急的时候,来不及用其他方式立遗嘱,只能通过口头表达来确定自己财产等的分配。 在我国,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口头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的是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重大危险,来不及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比如在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场景下。 其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过,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另外,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因为口头遗嘱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相比书面遗嘱等形式,其可靠性相对较低。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更规范的遗嘱形式。 综上所述,判断一份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只有同时满足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等条件,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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