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的履约能力变化而遭受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止履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前,发现乙公司因重大投资失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 其次是通知义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目的是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比如上述例子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后,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表明自己有能力支付货款,那么甲公司就应当恢复发货。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方的债权实现面临较大风险,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权益,也促使后履行方积极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