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购销合同的条件是什么?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在法律领域,中止购销合同以及判断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能否解除合同,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止购销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俗来讲,如果在合同中,你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你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情况,有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你就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不然随意中止履行,自己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分析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比如对方抽逃资金后根本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不过,解除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抽逃资金的相关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