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公司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


在探讨股东未出资,公司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公司破产则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担责。 但如果股东未出资,事情就不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公司破产且有股东未出资时,未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对外有100万债务无法清偿,有股东张三应出资50万却未出资,那么张三就要在这5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100万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李四已经足额出资,那么李四就不需要额外为这100万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其他股东在知道该股东未出资的情况下,协助其逃避出资义务,这些股东也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未出资,公司破产后,未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其逃避出资的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通常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