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缴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要承担额外债务?

我是一家实缴公司的股东,现在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知道,既然我们已经实缴了注册资本,公司破产后,我们股东还需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呢?心里一直很忐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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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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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缴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额外债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实缴资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完成了实缴出资,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本身的财产来进行清偿的,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部分。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股东已经实缴出资,仍可能需要承担额外债务。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过度控制公司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也需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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