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特征,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特征: 首先,行政诉讼管辖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标准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或法院随意确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法定性有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和混乱。 其次,行政诉讼管辖具有强制性。一旦法律规定了某一行政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一般应由该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向其他法院起诉,该法院会根据管辖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强制性确保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再次,行政诉讼管辖具有专属性。行政诉讼管辖是专门针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管辖有所不同。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管辖制度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特点和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例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不动产的特殊性和便于法院调查、审理案件的考虑。这种专属性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独特性质,有利于准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 最后,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灵活性。虽然行政诉讼管辖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灵活的管辖规则,以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特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基础。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当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以确保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