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保管物品的合意之外,还需要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才能成立。简单来说,就是光嘴上说要帮人保管东西不行,得把东西交到保管人手上,保管合同才算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保管合同实践合同的特性,但也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这种规定。 其次,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在完成保管义务后,寄存人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而无偿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不收取费用。这种区分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保管人对保管物主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最后,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与其他合同不同,保管合同关注的是保管人对保管物实施的保管行为,而不是保管物本身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只是让保管人对其进行保管,保管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