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有哪些法律特点?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定金合同的法律特点。 首先,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主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定金合同也随之失去效力。这就好比大树和它的树枝,大树不存在了,树枝自然也就没了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因此也遵循这一原则。 其次,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生效。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甲并未实际支付定金,那么此时定金合同并未生效。《民法典》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再者,定金合同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会约定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后立即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给卖方,以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 最后,定金合同具有双重担保性。这是定金合同区别于其他担保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定既对给付定金的一方形成约束,促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对收受定金的一方起到了威慑作用,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定金合同的这些法律特点使其在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特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