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下面来详细了解它的法律特征。 首先,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给受赠人东西,受赠人不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例如,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乙,甲有把自行车交给乙的义务,而乙无需给甲什么东西作为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明确体现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其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赠与人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做出其他对等的给付。比如,张三把自己的一本书送给李四,李四不需要向张三支付书的价款。即使受赠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接受赠与的设备后需要负责保管,但这与赠与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构成对等关系,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 再者,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最后,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订立合同。但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赠与,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了解赠与合同的这些法律特征,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赠与合同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