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需要遵循什么程序,也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和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所以想了解下劳务派遣是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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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首先是协商一致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同意不再维持劳动关系,双方谈好相关事宜后,就能解除。 其次是劳动者主动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另外,要是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依据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然后是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情况。当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接到退回通知后,依法评估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再决定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而且,如果单位有工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理由不适当或错误时,可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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