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由谁提出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提出解除。 首先,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时,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工作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不处理,劳动者可以解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像工资经常拖欠发放;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等情况,劳动者都能解除合同。并且在这些情形下,属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解除合同。当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患病后经过治疗,既不能从事原工作职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满足工作岗位需求,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过要是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原本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被发现后拒不改正;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用工单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比如上述提到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等。但用工单位本身一般不能直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种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