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不太清楚这合同在法律上有啥特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买卖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点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点底,看看自己签的合同是不是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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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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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时享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受人则有义务支付价款,同时享有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例如,甲将一台电脑卖给乙,甲要把电脑交给乙并转移所有权,乙则要向甲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一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次,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支付价款为代价的,而出卖人获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代价的。比如,你花 5000 元买了一部手机,这 5000 元就是你获得手机所有权所支付的代价。《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也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再者,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例如,甲和乙达成了买卖一辆汽车的协议,只要双方就汽车的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而不需要甲立即把汽车交给乙合同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也体现了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特点。 最后,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买卖合同都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订立合同。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相关规定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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