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我准备和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但不太清楚这种合同有啥法律特点。比如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和其他合同有啥不同呢?我想了解清楚,避免以后出问题,不知道能不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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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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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法律特点。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存货人和保管人就仓储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要等存货人把货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才成立。 其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里的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存和保管货物需要的设施,比如仓库、冷藏库等。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意味着保管人是以仓储保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这一特点也将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区分开来,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再者,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时间提取货物的权利。有偿合同则表明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以换取保管人的保管服务。 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这是因为仓储行为主要是针对可以移动的物品进行储存和保管,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无法进行仓储保管,所以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最后,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存货人交付货物和提取货物的凭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就保障了存货人对货物的权益以及货物流转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具有诺成性、保管人特定性、双务有偿性、标的物为动产以及以仓单为凭证等法律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仓储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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