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电子合同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我最近打算和合作伙伴订立电子合同,但不太清楚其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担心合同订立过程不规范会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想了解一下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从开始协商到最终签订,都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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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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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因其便捷性和高效性,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电子合同的成立与传统合同一样,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通常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再者是电子合同的履行问题。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类似,但由于其数字化的特点,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例如,在交付标的物方面,如果是数字化商品,交付时间通常以电子信息进入对方指定的系统或者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另外,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发生纠纷时,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需要得到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数据电文,包括合同文本、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同时,最好能够通过公证等方式对电子合同进行固定,以增强其证明力。 最后,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也需要关注。由于电子合同的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当发生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于电子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没有协议管辖,通常根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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