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制度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了解下现在探望权制度在法律上有哪些问题,比如执行难怎么解决,权利范围怎么界定等,希望能找到维护自己探望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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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制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制度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同时也维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探望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父母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也可能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存在深厚的感情联系。当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可以享有探望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情理上讲,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探望权,有利于满足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从法律角度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其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问题。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分歧,很难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探望权的顺利行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探望权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执行机制。同时,也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再次,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问题。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探望人的行为表现、子女的意愿等。同时,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程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人身权利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执行难度较大。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为了提高探望权的执行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综上所述,探望权制度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探望权制度,需要加强立法研究,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果,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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