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我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上面写了岗位、薪资等内容。我想知道这个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它有多大的效力呢?如果公司后面又反悔不录用我了,我能追究他们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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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用通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在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性质上看,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录用通知书一般包含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具体内容,满足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并且一旦求职者接受该录用通知书,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某种约定,用人单位要受其约束,所以符合要约的特征。 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当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此时要约生效。如果求职者明确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即作出承诺,那么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虽然还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要受到录用通知书内容的约束。 如果用人单位在求职者作出承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求职者,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这份工作而辞去原工作所造成的工资损失,或者为入职而支出的体检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然而,如果求职者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未作出承诺,或者明确表示拒绝录用,那么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无进一步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该通知仅为意向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用人单位在通知书中保留了最终决定权等类似条款,那么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这些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录用通知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都应当重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要谨慎,避免随意撤回或变更;求职者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也要仔细考虑自身情况,谨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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