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特有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有一些特有的法律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保管人的特定义务而言,首先是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水果,收银员在扫码前会检查水果是否新鲜、有无损坏等情况。保管人验收仓储物,是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果验收后发现货物有问题,责任就可能需要保管人承担;但如果在验收时就发现不符并通知了存货人,那责任就相对明确了。 其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就像是货物的“身份证”和“提货单”,它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重要凭证,上面会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存货人凭借仓单可以证明自己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在需要时提取货物。 再者是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像是我们去仓库查看自己存放的货物一样,存货人有权了解仓储物的保管情况,保管人不能拒绝。 然后是危险通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如果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就好比仓库里有一箱水果开始腐烂,可能会影响其他水果,保管人就有义务告诉存货人及时处理。 对于存货人的特定义务,第一是说明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如果违反前款规定,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这就好比我们去托运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否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第二是提取仓储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约定了储存期限,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这就像我们租房子,到期了就应该按时搬走,如果续租或者提前搬走,都有相应的费用规定。 总之,了解仓储合同特有的法律义务,对于存货人和保管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