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视居住的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以下将详细介绍办理监视居住的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 ###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决定程序 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些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和上述适用条件,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 执行程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要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执行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让其签名、捺指印,并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