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权能?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留置权具体有哪些权能。比如留置了对方的货物后,我有什么权利和能做的事,这些权能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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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权能指的是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主要权能。 首先是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意味着只要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留置权人就可以合法地持有该动产,拒绝债务人返还财产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合法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之一,也是留置权人行使占有权的基础。 其次是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留置的牲畜所生的幼崽就是天然孳息,留置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就是法定孳息。不过,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者是优先受偿权。这是留置权最核心的权能。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变现的价款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后是保管费用求偿权。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是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在保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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