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包含哪些权利?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遇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听说我可能有留置权。但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比如我能对留置的物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些权利有没有什么限制。希望了解一下留置权具体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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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留置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这意味着留置权人可以合法地持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留置物在留置期间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留置权人可以收取。不过,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权。这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者,留置权人有保管费用求偿权。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保管费用,如仓储费、保养费等。这些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债务人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 最后,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的核心权利,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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