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留置权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债权担保。通俗来讲,当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就好比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如果定作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有留置权,通过留置工作成果来保证自己能拿到报酬。而且债权人留置动产后,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能保障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先获得清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次是促进交易安全。因为留置权的存在,债务人心里清楚自己的动产有被债权人留置的风险,如果不履行债务就可能失去对动产的控制,所以在交易中就会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对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很有帮助。 最后是对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在这些合同里,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时,就可以通过留置权来担保自身债权。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在符合条件时就可以留置保管物;行纪合同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另外,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主债权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要支付的款项;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要赔偿的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比如拍卖留置物的费用等;留置物保管费用是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所产生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