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为了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首先,在商标注册方面,《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类似商品上也不能使用,保护范围更广。 其次,在商标管理方面,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侵权时,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再者,在司法保护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人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在跨类保护方面,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别保护。即使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要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会被认定为侵权。这种跨类保护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