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刑期具备哪些法律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那么总和刑期就是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此时,法院会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如果这两个罪的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同时存在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决时,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这是因为有期徒刑的刑罚强度相对拘役更高,执行有期徒刑更能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是考虑到不同刑罚的性质和目的不同,管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教育改造功能,与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分别执行。 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情况被称为“漏罪”的数罪并罚。 例如,某人先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执行了两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一个罪未判决,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五年和三年),在总和刑期(八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六年,由于已经执行了两年,那么还需要执行四年。 最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新罪”的数罪并罚。 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执行了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是五年,将这五年和新罪判处的四年,在总和刑期(九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七年,那么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该犯罪分子还需要执行七年刑期。 总之,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来准确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