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是指当公司出现财务困难、经营不善等危机时,为了避免公司破产清算,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重新整顿和调整,使其恢复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重整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公司自身、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都有权利提出重整申请,为公司的重生提供了多方面的可能性。 其次,重整期间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再者,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按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后,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法律规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它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帮助困境中的公司实现重生。无论是公司、债权人还是股东,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重整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